(2017)川068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与被告绵竹市西南镇紫东阁茶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绵竹市西南镇紫东阁茶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162号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经营者:杨世富,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系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德阳市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竹市西南镇紫东阁茶楼,经营场所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经营者:马时均,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与被告绵竹市西南镇紫东阁茶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原告剑南镇万家香干杂店负担。审 判 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