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现考与杨国辉、辽源市四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现考,杨国辉,辽源市四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423号原告田现考,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广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辉,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辽源市四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仙城大街64号。被告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负责人孙海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韩道良街十委六组。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晓飞,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海大路9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现考诉被告杨国辉、辽源市四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现考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现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田现考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东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