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4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王玉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王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王玉萍,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王玉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玉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6年3月10日的利息为1492.04元,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99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1624.64元、其他费用576元。案件受理费639.84元、财产保全费355.93元合共955.77元,由被告王玉萍负担。因义务人王玉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屋一间,但已被(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25号查封[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6执11074号],本案无法处理(已在诉讼期间作轮候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一辆(出厂日期2003年5月3日),但因该车的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3057.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南华执行员  李华江执行员  叶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