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三赖、乔霞、刘海军、王桂梅、王玉喜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三赖,乔霞,刘海军,王桂梅,王玉喜,张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84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锋,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三赖,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被申请人乔霞,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经典小区。(被告李三赖妻子)被申请人刘海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经典小区。被申请人王桂梅,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被告刘海军妻子)被申请人王玉喜,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申请人张进霞,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告王玉喜妻子)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三赖、乔霞、刘海军、王桂梅、王玉喜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