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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振峰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振峰,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王振峰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的违法建筑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小区业主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应予提倡和鼓励。因相关行政机关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涉及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对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小区过半数业主或其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人王振峰作为鲁能领秀城的业主之一,对相关行政机关查处其小区公共区域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单独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王振峰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才审判员  胡一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