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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卞云萍、戴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云萍,戴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074号申请人:卞云萍,女,1954年7月2日出生,62岁,汉族号码341126195407020021,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戴吉敏,女,1991年5月7日出生,25岁,汉族号码341126199105070240,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卞云萍与戴吉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与2017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卞云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