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招监、曾志伟等与曾礼烽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招监,曾志伟,曾礼烽,曾全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21号原告:曾招监,又名曾招鑑,男。原告:曾志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全材,男,系曾志伟父亲。被告:曾礼烽,男。被告:曾全棋,男。原告曾招监、曾志伟与被告曾礼烽、曾全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曾招监、曾志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招监、曾志伟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招监、曾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招监、曾志伟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