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8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慧,女,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2006年8月21日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窦宜武,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慧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龙河路31号院一平房内,窃取被害人孙某的储蓄银行卡1张,并使用该卡通过ATM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慧于2017年4月10日被民警抓获。涉案赃款已经退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慧具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慧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慧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李慧在被捕过程中无反抗、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已经退回全部款项;被告人李慧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经退缴,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李慧退缴的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