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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夏永聪、苏丽亚、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东,夏永聪,苏丽亚,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东,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夏永聪,男,彝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被执行人苏丽亚,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20号。法定代表人夏永聪,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454号李玉东申请执行夏永聪、苏丽亚、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永聪、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苏丽亚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按期执行苏丽亚的公积金,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4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