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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兴县纯化镇恒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纯化镇恒祥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兴县纯化镇恒祥超市。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经营者:许光辉,该超市业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纯化镇恒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顺江审判员  黄跃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