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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维、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田维,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城D座。法定代表人:刘国友。田维申请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维于2017-2-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