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新亚与太原铝业普仁医院、李建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亚,太原铝业普仁医院,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亚,男,1947年6月22日出生,西山焦煤职工总医院退休医师,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铝业普仁医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黄顺成,职务院长。第三人李建明,男,1955年9月4日出生,太原铝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第三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新亚劳动报酬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铝业普仁医院、第三人李建明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 行 长 刘振宗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宋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权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