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睦坤,谭元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515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周睦坤,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谭元珍,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睦坤、谭元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