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曙光与孔德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曙光,孔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曙光,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孔德其(曾用名孔德琪),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向曙光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孔德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孔德其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相应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孔德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2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