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王丽霞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王丽霞,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24号。负责人:刘文涛,职务行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丽霞,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王丽霞与被申请人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9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王丽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武保国审判员 梁忠发审判员 付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