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金贵、淄博晋东制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贵,淄博晋东制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宋金贵,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晋东制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办事处良乡村西(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宋金贵与淄博晋东制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20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