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艾权力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权力,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艾权力,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少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艾继长,该公司总经理。艾权力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846665.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早已停产歇业,其厂房与机械设备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