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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建昌与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昌,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75号原告:颜建昌,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超,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548659-1。负责人:田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颜建昌与被告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颜建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颜建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昌撤回对被告赵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颜建昌承担。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