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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李刚、罗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李刚,罗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8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罗彩霞,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告李刚、罗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赵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