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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民初411号原告: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郑瑞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宁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宁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肖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宁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1781.23元;2.判令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25元(截止2017年4月25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3.判令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3月,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拖欠泰宁供电公司电费1781.23元,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承担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泰宁供电公司经多次催交上述款项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未作答辩。泰宁供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泰宁供电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泰宁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供电营业规则》一份、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一份等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一份;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由于泰宁供电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欠泰宁供电公司电费1122.88元,缴费期限为2017年2月18日,截止2017年4月25日应交违约金为148.22元;2017年3月,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欠泰宁供电公司电费658.35元,缴费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截止2017年4月25日应交违约金为50.03元;合计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尚欠泰宁供电公司电费1781.23元及违约金198.25元(截止2017年4月25日)。《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其他用户:⑴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泰宁供电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泰宁供电公司与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泰宁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负有及时交付电费的合同义务,但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自2017年2月、3月起未支付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责任,泰宁供电公司要求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支付所欠电费1781.23元及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8.25元(截止2017年4月25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天行健旅游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1781.23元;二、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电费的违约金19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炜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