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桂芳与被申请人杨爱勇、吴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桂芳,杨爱勇,吴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82号申请人宋桂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爱勇,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仙琴.申请人宋桂芳与被申请人杨爱勇、吴仙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经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福乐家快餐店的经营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爱勇、吴仙琴经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福乐家快餐店的经营权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经营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