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秀娟、王伯平等与欧灿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王伯平,欧灿烽,郭北怀,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413号原告:刘秀娟,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王伯平,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欧灿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郭北怀,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17号九座202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4450933U。负责人:李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炜坚,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秀娟、王伯平与被告欧灿锋、郭北怀、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秀娟、王伯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娟、王伯平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娟、王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娟、王伯平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