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40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红,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松。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委、王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禹红、赵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家获得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拥有录音制作者权之音乐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以下涉案音乐作品专辑内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分别为《2003-2004羽泉巡回演唱会全纪录》、《电影原声大碟》、《敢爱》、《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朋友难当》、《全球风靡》、《三十》等7张专辑。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天天动听”电脑客户端利用互联网传播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专辑中的音乐制品,经公证书取证涉案音乐制品共计33首,公证书编号为:(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7322号。涉案专辑名称及歌曲名单,详见附表。被告作为专业的音乐网站经营主体,应当知道使用涉案歌曲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但仍然在其经营“天天动听”电脑客户端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其侵权行为,而是长时间放任该行为持续。可见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7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予准许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害原告权利的涉案音乐制品从其PC客户端上彻底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音像制品出版物不具有证明效力;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涉案歌曲均已获得合法授权;3、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原告提出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过高,无证据证实,且费用在各个案件中重复。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28首录音制品针对被告的起诉(具体歌曲名称,详见附表),本院予以准许。剩余的未撤诉的5首录音制品,分布在《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专辑中,故本院仅就原告未撤诉的5首录音制品的权属等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涉案《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其中,《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等1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封底显示的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三十》等1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封底没有署名和版权提供方,但显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发行。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向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包括涉案5首录音制品在内的众多音乐作品/制品及相关的北京资料授权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行为为独占性授权且可以转授权,且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区域内对涉及授权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的维权行为,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2013年6月1日,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上述授权转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5年5月1日,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又将其获得的上述授权转授权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独家合约截止日期)。经查,2015年1月1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全部录音及录像制品授权给原告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性授权,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授权期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员王某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包佳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迎操作该公证处的一台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行为:进入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的网站,查询“www.ttpod.com”网站域名的备案信息,下载“天天动听”软件并进行安装,运行“天天动听”软件,并在该软件中搜索包括“羽泉-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羽泉-2003-2004羽泉巡回演唱会全纪录”、“羽泉-三十”等专辑在内的多张专辑中共计21首歌曲,并下载上述专辑中的歌曲。依据上述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366号《公证书》。2015年3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陆一沛监督原告的转代理人胡莉敏操作该公证处所有的一部三星手机(品牌:三星,型号:GT-18580)和无线网络,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行为:将手机“恢复出厂设定”,截图公证处的WLAN,打开浏览器,进入“www.ttpod.com”网站,下载“platdown.apk”文件并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得到“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运行该软件,并在该软件中搜索“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在内的多张专辑,并下载上述专辑中的歌曲。依据上述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5年4月2日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7322号《公证书》。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366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7322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通过“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下载的与本案相关曲目分别与原告提交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的涉案5首歌曲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为:(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366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7322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通过“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下载的歌曲中包含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的涉案5首歌曲。经查,涉案的“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均系由被告经营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已经将涉案的全部录音制品从“天天动听”软件中下架。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版权购买合同及费用票据,以证明原告为获得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独家授权,已经实际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4857.6万元;2、《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已实际支出律师费、公证费。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版权购买合同不是一份独家授权协议,还有对其他公司的授权,这些费用应当分摊到不同歌曲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无论是律师费还是公证费均涉及多个案件,应当予以分摊。以上事实,有涉案2张音乐专辑出版物、《授权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366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7322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其中,《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等1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封底显示的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三十》等1张音乐专辑实体出版物封底没有署名和版权提供方,但显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发行,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涉案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相应的录音制作者权。根据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具给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源丰宝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多份《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取得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涉案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性授权,且根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本院审理查明中的比对事实可以认定,通过被告运营的“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可下载涉案《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涉案5首歌曲。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上提供涉案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三十》等2张音乐专辑中涉案5首歌曲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占专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原告在本案中针对5首歌曲要求人民币10万元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支付的授权许可使用费、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本院在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时还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伤害极大,对于以网络方式传播音乐作品的互联网公司更应审慎自身行为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在本案中被告系通过“天天动听”电脑客户端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内容提供商,极有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录音制品提供途径;第三,原告系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其使用权具有期限。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当按每首录音制品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本案中,本院认定被告通过“天天动听”软件及“天天动听”手机客户端软件上提供的侵权录音制品的数量为5首,故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关于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为本案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进行诉讼,必然会支出相应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且考虑到本案侵权录音制品达2张专辑5首歌曲,涉案歌曲数量较大,故本院酌定为人民币5000元。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已经将涉案的全部录音制品从“天天动听”软件中下架,故对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湜人民陪审员 周委人民陪审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璐附表:序号专辑歌曲名备注2003-2004羽泉巡回演唱会全纪录HASIT(Live版)原告撤诉把爱留给爱你的人(Live版)旅程(Live版)没你不行(Live版)冷酷到底(Live版)最美(Live版)电影《非诚勿扰》原声大碟信以为真原告撤诉悬崖OpeningYouAreTheOne擦肩而过浪漫之初敢爱经过原告撤诉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羽泉亲爱的原告撤回《亲爱的》、《我们拥有夜晚》等2首录音制品的起诉归园田居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我们向世界尽头我们拥有夜晚朋友难当YouAndMe原告撤诉全球风靡23秒32年原告撤诉求爱歌原告撤回《求爱歌》、《天下无贼》等2首录音制品的起诉这样的夜里我容易喝醉天下无贼专辑名称不详画心(画皮1主题曲)原告撤诉如果這是愛(电视剧《夫妻那些事》插曲)经过想你想到眼泪流沙漏彪哥百叨叨了非诚勿扰搞对象喝酒伤肝不伤感情YouAreMyHero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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