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利与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付春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付春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4010号原告:李利,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白兔乡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40411748581837Y。法定代表人:申跃文,该公司经理。被告:付春明,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原告李利与被告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付春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李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李利负担。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