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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发萍与张鹏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萍,张鹏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发萍,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湟中县。被执行人张鹏善,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互助县。申请人王发萍申请执行张鹏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张鹏善给付申请人王发萍借款130000元。被执行人张鹏善承担执行费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鹏善银行账户内的131850元存款,或提取相应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