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5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盐山县龙海路法定代表人:李世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博学,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任会计。被执行人: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月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彬,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新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调查取证,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