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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熊建江、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江,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建江,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云四川省广安市人,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坚,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法定代表人杜敏,系公司董事长。关于熊建江申请执行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熊建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70247.9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定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