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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李树全责令退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芳,李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继芳,女,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树全,男,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继芳与被执行人李树全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涪法刑初字第004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树全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树全退赔26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李树全的银行存款3690元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王继芳;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全无房屋、车辆、存款和其他财产,且李树全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