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文娟、陈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娟,陈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文娟,女,1987年6月16日出,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陈利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款人民币7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400元,共计人民币709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利军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5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利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现已评估完毕,上述车辆系首封且无抵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利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