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仰枫与华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仰枫,华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954号原告:陈仰枫,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华荣,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仰枫与被告华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仰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仰枫以与被告华荣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仰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仰枫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