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恒珑与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珑,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杨恒珑,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雷小龙,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曾蜀,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曾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恒珑与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77092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小龙、曾蜀、成都市郫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