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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06号原告: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王飞鸿,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李雳,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无锡鸿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丹爱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