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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佳恒,经理。被执行人:高赫,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赫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