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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友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友伍,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城市,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以(2014)威环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并被本院以(2015)威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五千元已缴纳)。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友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友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田友伍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中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乐路左转弯处时,与停放在路口西北角的鲁K×××××号轿车相撞。经检验,被告人田友伍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8.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友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被告人田友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友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友伍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友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并罚。被告人田友伍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又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友伍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威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田友伍的缓刑宣告部分;二、被告人田友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十六日,剩余刑期十个月零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其中七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