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金平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平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金平,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现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余金平与其妻子汤某因离婚事宜在其位于桃源县漳江镇诚信家苑11栋4单元508室的家中发生争吵。当日23时许,余金平因吵架心生烦闷,随后将一壶液体燃料泼洒在客厅地面、烤火被及自己身上,并对女儿说:“爸爸要死了,死了都是你妈妈的错”,汤某在旁边说“要死到外面死去”。余金平随即点燃打火机,客厅当即起火。起火后,余金平、汤某紧急灭火,由于火势太大,没有及时扑灭,随后接警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桃源县消防中队赶到后才将火扑灭。余金平所居住的生活小区楼房林立,人口密集,其放火行为造成二人家中部分家具电器毁损,并危及到周围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余金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余金平取得了被害人汤某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余金平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其亲友和所在社区愿意对其予以帮教和监管,并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杨某、吴某的证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桃源县消防中队警情单,桃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诚信家苑小区概貌照,汤某家外面楼道情形照,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金平因与其妻子吵架而在其家中放火,造成其家中部分家具电器毁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余金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余金平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可能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金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萍人民陪审员 罗长富人民陪审员 曾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亚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