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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先福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福,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周先福,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四联村。法定代表人杨才友,公司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先福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65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陈立龙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