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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802号之二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P57。法定代表人:李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辉、郑子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柏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1幢二层204室。法定代表人:来毅。被告: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754室。法定代表人:方明。被告: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辰大道朱宏路机电市场12排34号。法定代表人:蔡慧克。被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飞,职员。被告: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园村翔垟路。法定代表人:卓叶赞。被告: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高尊。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洪文社区嘉盛新村D组团25号楼1-2层。代表人:陈永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