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文霞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霞,女,工人。被执行人XX,男,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文霞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文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已付原告的利息10000元从中剔除)、支付案件受理费710元,并负担执行费9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XX在×××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