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苗富华与深圳市日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深圳市日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克莱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31号原告苗富华,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深圳市日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唐富军,经理。被告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超,经理。被告深圳市海克莱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桥,经理。被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经理。原告苗富华诉被告深圳市日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克莱特科技发展有限���司、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苗富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日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克莱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