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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清现、边玉民等与申立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现,边玉民,申立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756号原告:李清现,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原告:边玉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宁晋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立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现、边玉民与被告申立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清现、边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农民工工资43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让二原告带领农民工给其进行建筑施工,二原告为被告施工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资,还拖欠二原告部分农民工工资。2016年9月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拖欠农民工工资43700元的凭条。后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清现、边玉民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清现、边玉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