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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卢贤保、钟小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卢贤保,钟小红,左国富,卢贤珍,李元春,黄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3号。负责人弋启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贤保,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钟小红,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左国富,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卢贤珍,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李元春,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黄琼,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卢贤保、钟小红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6年8月2日止的利息5318.54元,从2016年8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左国富、卢贤珍、李元春、黄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卢贤保、钟小红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贤保、钟小红、左国富、卢贤珍、李元春、黄琼的银行存款87389元,或者扣留、提取87389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