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曲连奎等44人诉普兰店市邓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连奎,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1907号原告:曲连奎等44人。诉讼代表人:曲连奎,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诉讼代表人:赵成峰,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诉讼代表人:曲成福,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诉讼代表人:袁长安,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双塔镇邓店村王屯。法定代表人:祁云峰,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英,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系该村治保主任。原告曲连奎等44人诉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元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4原告诉讼代表人曲连奎、赵成峰、曲成福、袁长安,被告邓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姜传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连奎等4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6年土地租金共计10941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现在把土地归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26日达成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将原告44户村民的土地租赁后栽三水梨树,期限为15年,自1999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土地供给109.41亩,每年每亩土地租金250元。事后,被告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大连市开泰经贸有限公司经营。2013年12月31日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将土地还给原告,经双塔镇政府协调,被告继续租赁涉案土地,从2014年开始每年每亩土地租金500元。但被告2015年至2016年土地租金一直未付,二年共欠土地租金10941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邓店村委会辩称:同意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暂时村委会没有钱,什么时候给钱待和村民协商再定。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及恢复原状暂时不同意,因为跟开泰经贸公司续签合同没有到期,续签合同期到2027年。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土地转包合同及王炉屯碑界土地转包合同花名表各一份,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予以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9年4月26日,普兰店市双塔镇土城村王炉屯村民组与普兰店市双塔镇土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城村委会)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土城村委会将王炉屯碑界地块109.41亩土地转包给承包方建三水梨农场,期限15年,自1999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土城村委会在1999年10月31日前付给王炉屯村民组1999年的每年每亩250元土地承包金,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付翌年土地承包金。土城村委会有权延长土地承包期。王炉屯村民组杨正波、张国喜签字,土城村委会盖章。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土城村委会将案涉土地承包给大连开泰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自2013年起,案涉土地果园处于撂荒状态。2013年合同到期后,经双塔镇政府协调,原告土地租金调整为每亩每年50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13年、2014年土地租金。自2015年起,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土地租金。另查,2001年,土城村委会合并到被告邓店村委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土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土城村委会合并到被告邓店村委会,合同权利义务亦应由被告邓店村委会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间约定每年10月末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被告未按约定交纳,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但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土地租金调整为每年每亩500元,被告支付了2014年租金,表面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双方没有对新的转包期限做出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新的转包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因该土地现为案外人占有使用,虽处于撂荒状态,但在被告采取合法途径收回土地之前,不能直接将土地返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曲连奎等44人土地租金1094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原春子附1:44原告名单9.曲连奎,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0号。公民身份号码:×××。23.赵成峰,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曲成福,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71号。公民身份号码:×××。21.袁长安,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93号。公民身份号码:×××。1.曲桂奇,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2.陈业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陈世禄,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26号。公民身份号码:×××。4.史宝剑,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24号。公民身份号码:×××。、5.曲连君,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2号。公民身份号码:×××。6.陈世君,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3号。公民身份号码:×××。7.曲桂安,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4号。公民身份号码:×××。8.曲连刚,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4号。公民身份号码:×××。10.葛连香,女,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8号。公民身份号码:×××。11.曲桂奇,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12.曲连安,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6号。公民身份号码:×××。13.祁忠厚,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50号。公民身份号码:×××。14.陈世春,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5号。公民身份号码:×××。15.单宝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0号。公民身份号码:×××。16.单连生,男,193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0号。公民身份号码:×××。17.单宝仁,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1号。公民身份号码:×××。18.曲连世,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4号。公民身份号码:×××。19.曲连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74号。公民身份号码:×××。20.曲桂祥,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74号。公民身份号码:×××。22.曲连龙,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68号。公民身份号码:×××。24.宫泮龙,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66号。公民身份号码:×××。25.宫泮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65号。公民身份号码:×××。26.宫君弟,男,193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65号。公民身份号码:×××。27.曲连民,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91号。公民身份号码:×××。28.曲连英,女,193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17号。公民身份号码:×××。29.赵成昆,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0.XX安,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号。公民身份号码:×××。31.傅吉荣,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6号。公民身份号码:×××。32.王善英,女,194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张同安,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号。公民身份号码:×××。34.刘长美,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6.陈世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7.曲连庆,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8.赵成景,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9.刘巨东,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48号。公民身份号码:×××。40.高长顺,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李志情,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玉门街65号1-1。公民身份号码:×××。42.曲连恒,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109号。公民身份号码:×××。43.张国喜,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18号。公民身份号码:×××。44.曲成志,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炉屯31号。公民身份号码:×××。附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