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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富勤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勤,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勤。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勤与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富勤依据(2016)陕0112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