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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5363吴炳江与苏州苏舜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苏舜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舜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55号。法定代表人:潘新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炳江,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上诉人苏州苏舜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苏舜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上诉人苏舜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苏舜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