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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王福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王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福喜,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长、党支部书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福喜罚金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喜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