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成容与被告王圆圆、平安保险公司、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容,王圆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360号原告:黄成容(荣),女,195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圆圆,女,199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人:赵秋方,职务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负责人:赵凯,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电话:0311-8991****。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成容与被告王圆圆、平安保险公司、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子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容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圆圆、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容诉称,2017年2月6日5时许,王圆圆驾驶冀F582**号小型轿车,沿雄县昝岗镇天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延磊汽修厂门前时,因驾驶不慎驶出路外,将原告所有停放在修理厂的京PF28**号小型轿车及举升机上的冀F1M0**号小型轿车撞坏,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举升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雄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圆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冀F58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30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王圆圆、平安保险公司未答辩,未应诉。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请法庭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前提下,该案应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超出部分由我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5时30分许,被告王圆圆驾驶冀F582**号小型轿车,沿雄县昝岗镇天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延磊汽修厂门前时,因驾驶不慎驶出路外,将姚立娜停放在修理厂的原告所有的京PF28**号小型轿车及举升机上的冀F1M0**号小型轿车撞坏,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举升机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圆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立娜无责任。另查明:一、被告王圆圆驾驶冀F58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原告黄成容所有的京PF28**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金额100292元。公估费5015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圆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立娜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圆圆驾驶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原告黄成容的各项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圆圆负担。原告车辆损失100292元有公估报告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公估费5015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公估费系为查明损失数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圆圆、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成容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成容车辆损失98292元(100292元-2000元)。三、公估费5015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成容公估费100元(2000元÷100292元×5015元),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成容公估费4915元(5015元-1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此款汇入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帐号:53210104000297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被告王圆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