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刚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62号被执行人徐刚,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徐刚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龙江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刚名下财产进行了网路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