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金平与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51号之二本院对原告朱金平诉被告马泽芳、杨学慧、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0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马泽芳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金平工资款人民币83430元;被告杨学慧、杨成在继承杨继华的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马泽芳、杨学慧、杨成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平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马泽芳、杨学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马泽芳,女,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学慧,男,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