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江林与新疆腾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林,新疆腾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30号原告:冯江林,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腾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新疆腾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冯江林诉被告新疆腾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江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江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江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冯江林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江林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冯江林。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人民陪审员 杨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