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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显前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显前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97号。法定代表人万克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显前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区34号街区。法定代表人龙显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显前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孝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